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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关于荆州市沙市区津乡大道与红门北路交汇处金科.集美书院4栋1单元12层1号的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 湖北 - 荆州 - 长沙 预算金额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单位 中国**************支行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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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市****区人民法院将于*********时至*********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市****区****上(网址:*****://***.********.***.**/**********/**_******/****/**_******.*****,户名:****市****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市****区津乡大道与红门北路交汇处金科·集美书院**单元***号的****。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用途:住宅;权属状态:已预告;抵押情况:有;查封情况:有。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参与方式:报名和竞价均通过网上进行,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账号的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开拍*个工作日前向****市****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重要提示:保证金大额支付需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办理*盾,然后在电脑上选择网银支付。

企业参与竞买,需在网拍平台上注册企业账号,也可委托个人参与竞买(须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建议在开拍*个工作日前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市****区人民法院与****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

*、标的仅办理了预告登记,未办理不动产证

*、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未能进入室内踏勘,房屋现实使用情况不详。

拍卖以标的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品质优劣,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标的物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展示。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已在本拍卖公告发布前以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因联系方式变更或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本公告发布后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竞价前****将锁定竞买人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在********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咨询电话:*********** 丁女士

****-******* 何法官

监督电话:****-******* / ****市****区人民法院监察室

联系地址:****省****市****区人民法院

此公告在****上发布。

*〇**年*月***日

附件:
****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鄂****执****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住所
地:****市****区江津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含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
陵县熊河镇永兴街*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高敬佩,女,汉族,****年**月**日生,住江
陵县熊河镇永兴街*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执
行人李含鹏、高敬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
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
含鹏、高敬佩未按期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
行人李含鹏、高敬佩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元及截止至****年*月**
日的利息*****.**元、罚息****.*元、复利****.**元,自****
年*月**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
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
***条、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李含鹏、高敬佩在金融部门的存款
******.**元及利息(暂算至****年*月**日);若银行账上无
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满额为止;或扣留、提起其相
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年,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
不超过*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相关财产的,应当在查
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备
*年*月*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员
书吕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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